一般商業條款

宋氏華語事務所的一般商業條款

  1. 適用範圍
    1. 這一般商業條款適用於宋氏華語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的所有業務交易,除非另有明確約定或法律規定。這一般商業條款在客戶正式下訂單後,表示被客戶所接受,並在業務往来整個期間有效。
    2. 客戶的一般商業條款,只有當宋氏華語事務所已明確表示接受,才對宋氏華語事務所具約束力。
  2. 客戶方的協助和闡明義務
    1. 客戶要及時告知宋氏華語事務所,至遲於下訂單時,表明翻譯件的特殊體現方式(如翻譯件的數據載體,份數,外在形式,認證,翻譯使用目的)。翻譯件如果要用來印刷,客戶必須將印刷初版經宋氏華語事務所校正。
    2. 客戶要及時告知宋氏華語事務所,至遲於下訂單時,表明口譯的特殊條件。這將包括:口譯方式(同步,連續或談判口譯),討論會(如,談判,演講,研討會,職訓等),專業領域(如醫學,工程,商業,合同法等),口譯的聽眾對象(可能提供與會者名單),口譯服務時間的長短。
    3. 對翻譯完稿重要的資料和文檔,諸如客戶自用詞彙、就同一主題以前的相關譯文、以前的信件往來、縮寫、特別是客戶內部自訂的縮寫、技術說明、插圖、圖紙、表格等,必要時客戶自動及時,最遲於下訂單時提供給宋氏華語事務所。
    4. 對進行口譯重要的資料和文檔,諸如客戶自用詞彙、就同一主題以前的相關譯文、縮寫、特別是客戶內部自訂的縮寫、技術說明、文獻資料、刊物、有關客戶合作伙伴的資料、相關網址、議程表、參訪節目等,必要時客戶自動及時,最遲於下訂單時提供給宋氏華語事務所。
    5. 不遵守上述的義務所產生的錯誤,客戶自負責任。
  3. 執行翻譯和改正錯誤
    1. 翻譯是按照優秀的專業原則審慎進行的。
    2. 宋氏華語事務所可用第三方來執行合約。
    3. 翻譯中錯誤是由於難以辨認,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原始文本,不正確的或錯誤的客戶自訂術語,都不屬於宋氏華語事務所的責任。
    4. 客戶認為在翻譯中有客觀顯著的錯誤,客戶有權要求宋氏華語事務所將這錯誤改正。對於改正錯誤要求必須由客戶以書面形式立即向宋氏華語事務所具體提出錯誤,最遲得於交翻譯件後的兩個星期內提出。為修正工作,客戶要給宋氏華語事務所一個合理的寬限期。
    5. 如果改善是不可能的或證實不成功的,客戶有權降價或解約。任何進一步的索賠,包括索賠未履行合約是被排除在外的。
  4. 交件日期,延期交件
    1. 交件期限和交件日期在訂定合同時就商定,並且是具有約束力。
    2. 當交件日期困難時,宋氏華語事務所有義務及時通知客戶。
    3. 宋氏華語事務所將不構成遲延交件,如不能提供服務的的原因是因出於其自身無法負責或遭受不可抗力。
    4. 客戶給宋氏華語事務所一書面的合理延長時間後,宋氏華語事務所對遲延交件負全責和已過長超出了交件時間情形下,客戶有權撤銷合同。客戶沒有更多的權利,特別在損害賠償的要求上。
    5. 一個翻譯件被視為已完成,當翻譯件被証明已發送出給客戶。
  5. 賠償責任
    1. 宋氏華語事務所對一個重大和故意過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在違反合同基本義務下,才會對一個輕微的疏忽賠償。
    2. 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是有限的,最高額度是與客戶所議訂的翻譯價。
    3. 追索權的第三方損害賠償,賠償責任是被明確排除在外的。
  6. 保密義務
    1. 宋氏華語事務所承諾對那些因客戶訂單所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保密,並保持緘默。其合作員工也遵守保密義務,不會違反這一義務。
    2. 這義務在合同終止後仍繼續存在,也適用於對第三者,就算第三者已由別處獲知有關事實。
  7. 付款方式
    1. 從開帳單日起和交付翻譯或口譯結束後,10天內付清費用。
    2. 宋氏華語事務所除了收取同意的費用外,有權報銷在合同上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
    3. 宋氏華語事務所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按前次收到全部帳款情形來交付翻譯件。
  8. 產權和版權
    1. 直到翻譯費全额付清 ,宋氏華語事務所保有翻譯件的所有權。
    2. 宋氏華語事務所擁有翻譯版權。直到宋氏華語事務所收到全額翻譯費,客戶沒有使用權。
  9. 適用法律
    1. 對合同和從它衍生出的所有索賠受德國法律的約束。法院管轄地為宋氏華語事務所所在地。
    2. 本商業條款中任一條款都能從整個條款中單獨存在。

      本商業條款所定之任一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時,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應以一有效的或可執行的條款來取代,其他有效的和可執行的條款不受影響且仍具效力。